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判处盗窃罪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与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10 时许在海城市站前火狐狸三楼电梯附近将被害人岳某某的深蓝色“小辣椒”牌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小辣椒手机于2019年12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0元整。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10时许在海城市站前火狐狸超市一楼女装区将被害人于某某的一枚金戒指、一只金耳钉、两枚银戒指及2000元现金盗走。经价格认定,黄金戒指于2017年10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4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11时许在海城市站前火狐狸超市三楼童装区将被害人祝某某的银色长款女士钱包及钱包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抓获;被盗小辣椒牌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于2019年12月10日返还给被害人岳某某;其余被盗财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海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盗窃现场照片、手机支付记录、收款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于某某、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3张、海城市公安局讯问被告王某某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玉涛
刘兆南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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