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址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14日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破坏被害人姜某某家后门玻璃进入屋姜某某日常销售香烟的房间内,盗走人民币100余元、黄鹤楼等品牌香烟16条以及视频监控机箱1个。次日,将所盗监控机箱损毁丢弃,将所盗16条香烟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以3100元的价格销售他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警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址鸡西市鸡冠区东岸名苑小区8号楼2单元303。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14日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金龙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破坏被害人姜岩军家后门玻璃进入屋姜岩军日常销售香烟的房间内,盗走人民币100余元、黄鹤楼等品牌香烟16条以及视频监控机箱1个。次日,将所盗监控机箱损毁丢弃,将所盗16条香烟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以3100元的价格销售他人。
被告人王金龙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警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岩军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金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金龙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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