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大龙湾中心管护区内捡集陈柴倒木,运回家后劈成木柈据为己有。经辉南森林经营局调查设计队勘验测量,木柈共计7.8丈,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价格为234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国有管护区内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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