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山西省黎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贞某某**栋**处,将被害人姚某某停在该处的车牌照为贵E****2的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得20多元现金,被破坏车窗玻璃损失230.00元。
2、201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先后至贞某某**国际背后一停车坝内、**隧道城区口红绿灯人行道上,在西城**处,将被害人安某某牌照为贵E****9、被害人甘某某为浙G****5、被害人李某某车牌照为贵E****1车窗玻璃砸坏,在上述车内盗窃得两瓶饮料、两个苹果,车窗玻璃损失分别为490元、440元、260元。
3、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贞某某**酒店旁边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该处的渝A****1的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一包软中华香烟(18支),300.00元以及一部黑色小米9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609.00元,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王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零6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廷廷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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