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8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委员会**社。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4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星美凯龙时代广场东侧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价值人民币2379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其盗窃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汇昆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卷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