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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谭店乡**村委**组。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1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7年12月1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柏城大道东段新华书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红色“DRAGON”牌山地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山地车价值600元。

2、2019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经贸路宝岛眼镜店门前,将被害人樊某某儿子停放的一辆蓝黑色捷安特山地车盗走。

3、2019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骑着盗窃来的被害人李某甲的山地车窜至西平县宋集乡前胡幼儿园,把山地车扔下后,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紫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700元。

4、2019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木材公司家属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据、照片、价格评估认定报告、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胡某甲、肖某某、杜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李某甲、谭某某、张某甲、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樊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9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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