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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组**组。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单位宿舍后发现舍友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放置在其床头内侧,遂趁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蓝色“VIVO”牌手机窃取后藏于宿舍外工地附近。同日,杨某某自行将被盗手机找回。2020年3月11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监控截图、提取笔录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被盗财物已追回,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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