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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8〕7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80********,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0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荥阳市**乡**号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翻墙入户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衣柜抽屉里的现金3977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有前科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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