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荥阳市**乡**号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翻墙入户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衣柜抽屉里的现金3977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有前科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阮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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