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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的白天,被告人王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钱库镇工贸路166号民房,乘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一楼茶桌上的一个茶宠(因提供不详,不予受理),之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的白天,被告人王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钱库镇工贸路164号民房,乘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戴某甲放置在一楼的一对枕头(因提供不详,不予受理),之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发还决定书、价格不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06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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