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日出文化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系黑龙江省肇源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肇源县肇源镇**广场**楼**广场内,发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试衣架上红色女士挎包,趁四周无人时便将挎包拿走并装入自己携带的白色塑料袋内,逃离现场。王某某到家后发现包内有人民币2,893元,充电宝,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将该红色女士挎包及包内物品藏匿于其家北屋的衣柜内。

2019年5月25日,王某某在**小区被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1份、情况说明1份、见证人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关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罪刑,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