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八次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被害人林某某的**厂,共计偷走300余个钢管扣。经鉴定,被盗钢管扣价格人民币192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钢管扣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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