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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晋江市**镇**村**花艺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翁某甲停放在门口的1辆“卡希路”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公司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查扣上述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翁某甲。

2.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晋江市**街道**路**号住房门口,盗走被害人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永久”牌YE880型山地自行车。

3.2019年12月17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晋江市**街道**路**号**房**楼,入内盗走被害人翁某丙放在铁盒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80元和1串香蕉。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镇**公寓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扣上述“永久”牌YE880型山地自行车发还被害人翁某乙及人民币73元发还被害人翁某丙。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丙、翁某乙、翁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三起事实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盗窃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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