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某至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房屋卧室内撬锁盗走现金12000元(人民币,下同)、银元13个、银手镯2个、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银元和金银首饰价值为1763元。
二、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至被害人詹某甲、詹某乙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房屋卧室内撬锁盗走现金14.8元、银手镯3个。经鉴定被盗银饰价值为137元。
2020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店铺内被民警抓获。扣押被盗现金11000元、银手镯2个、银元13个、金项链1条发还被害人吴某某。扣押银手镯3个、人民币14.8元发还被害人詹某甲、詹某乙。扣押作案工具金属棒1根。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行赔付吴某某损失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甲、詹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查扣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被害人满六十周岁,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鄢继灯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移送作案工具金属棒一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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