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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曹某某家中,采取翻墙、撬锁的方式盗窃曹某某家黄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劳斯宾牌男士手表一块。

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263元;平板电脑、劳斯宾牌男士手表因购买时间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麦积村其亲戚家中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所盗窃黄金项链和劳斯宾牌男士手表被依法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书记员:赵丽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换押。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换押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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