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川**民房(门牌号不详),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
2018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梯子和剪电缆线专用的线剪,雇佣一辆三轮车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谎称是电信局的要检修线路骗过保安进入厂区。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科研楼平台处的HYA600*2*0.4规格通信电缆35米分别剪断拉走,以1300元价格销赃给三轮车主。
2020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携带梯子和剪电缆线专用的线剪,雇佣一辆微货车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继续在科研楼处实施盗窃时被公司保安发现后制止,将剪断的HYA600*2*0.4规格通信电缆线50米扣留。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85米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266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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