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栋**号,现住址湛江**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海霞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钢湛江钢铁厂原料场原四十三支四路口附近工地看到钢管扣件没有人看管,顿起贪念,把30多个钢管扣件藏在电动车内偷偷带出厂区销赃给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某,得款100元。两天后,王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在该地点偷走30多个钢管扣件销赃给陈某某,得款1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钢湛江钢铁厂二十冶烧结厂上班时看见附近的仓库里装有很多捆黑皮电缆,心生盗意。趁无人之机,王某某用铁钳剪刀打开仓库的铁门,进入仓库用铁钳剪断20圈电缆,每圈电缆长度约为2米,尔后用电动车搭载到煤矿厂附近的下水道藏匿。为了便于藏匿,王某某在此处再次将2米多的电缆用铁钳剪成每截1米。8月23日19时30分左右,王某某到下水道处取出其中的7、8根电缆,用美工刀把电缆的黑皮去掉,将电缆铜芯剪断为长约10-30公分的小段,共重136斤,于当天21时多驾驶电动车偷偷搭载到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 2600元,该电缆价值2502.4元。8月24日19时30分,王某某以以上同样的方法偷偷搭载7、8根电缆准备去销赃,在宝钢五号门岗被查获扣押。,尔后公安民警在下水道处扣押到未能偷运出厂区的电缆,扣押的电缆共重302.25斤,价值520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美工刀、铁钳、电缆、卖电缆所得赃款、电动车;2.书证: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称重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电缆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与辨认等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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