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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原系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简称**公司)的员工,负责电力维修。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改动线路,使位于米兰春天小区G1栋107门面的艾百客超市用电不需要经过电表,因此不需要到**公司购电,致使**公司损失电费人民币3.9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每个月私自向艾百客超市店主卢某某收取电费,共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退赔了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艾百克超市用电计算表、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粟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品

检察官助理:熊晨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97****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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