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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楼上思顺网咖(原海聊网咖)趁被害人汤某某坐在电脑椅上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汤某某放在其左边裤子口袋内1部正在充电的黑色vivo牌X21(6G+128G)手机偷走并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63元。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认签的视频截图和作案时所穿衣服的照片、现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涉嫌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涉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_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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