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街道**村**组,现住地资兴市**村。2016年12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两次窜至资兴市**街道**村**组的工地盗窃脚手架、螺丝顶,共计价值人民币10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日,王某某与杨某某从资兴市**街道**路街上,雇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李某甲位于资兴市**街道**村**组的工地上,盗窃了20副脚手架以及140余个螺丝顶。后王某某与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雇来的三轮摩托车来到资兴市**镇**厂区附近的彭某某所经营的废铁回收站,将盗窃来的铁质物品卖掉了,获利约500元。
2、2019年6月8日左右,王某某从资兴市**街道**路街上雇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再次来到李某甲位于资兴市**街道**村**组的工地上,盗窃了27副脚手架。后王某某带着雇来的三轮摩托车来到资兴市**镇**厂区附近的彭某某所经营的废铁回收站,在其准备再次出售时,彭某某告知王某某,公安机关已经在侦查关于这些脚手架的事情,所以他不能收这些脚手架,王某某听到这样的情况后,便独自离开了,脚手架也留在了彭某某的收购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彭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10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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