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2000********,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该局于同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下午,阳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已被行政处罚)向被告人王某某提议到衡南县**镇**村**组被害人綦某某家经营的商店内盗窃财物,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害人綦某某家附近。当日19时许,二人见天色已黑,店内无人在家,便将骑来的摩托车停放在不远处,步行至被害人綦某某家后门,被告人王某某用脚将后门木门门板踢脱落后,阳某某从该门板处进入室内,发现室内有监控便又返回屋外。二人商量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屋前关闭电源总开关,阳某某再次从后门门板损坏处进入室内,盗窃硬中华香烟6盒,硬蓝芙蓉王香烟6盒,精品白沙香烟4盒。二人得逞后准备返回至摩托车停放处时发现有人,被告人王某某遂用外套将所盗香烟包裹好藏在屋后的山坡草丛中。当被告人王某某和阳某某再次来到摩托车停放处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綦某某等人抓获,随后被害人綦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阳某某的指认下将其所盗香烟查获。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6包香烟共价值516元,现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綦某某,被害人綦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和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艳梅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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