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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益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益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组,现住湘阴县**员工宿舍**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为获取非法利益,时任湘阴县**度假区“**客栈”酒店行政管家的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进入该酒店客房房间,趁无人之机,从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柳某某放置在酒店客房的行李中,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95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其个人开支。

1、2020年10月4日11时许,王某某进入 “**客栈”酒店**栋**房间,采用套取密码方式,将何某某放在房间的一黑色密码箱打开,从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200元。

2、2020年10月4日18时许,王某某进入 “**客栈”酒店**栋**房间,从柳某某放在房间的一个双肩旅行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10月4日18时许,王某某进入 “**客栈”酒店**栋**房间,从王某某放在房间的一个红色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0月10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10日,王某某退赃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指认等笔录;6.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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