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阳新县********车间**,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下陆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察觉邱某某位于阳新县**镇******公司****号***室的家中无人,在该房屋大门已锁的情况下,王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当场窃得一瓶蓝月亮牌洗衣液(3千克装)、一瓶金龙鱼调和油(3斤重)和一条皮带。被盗物品共价值约人民币100余元。
案发后,被盗洗衣液和皮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案发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丽
助理检察员: 王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黄石市下陆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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