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小区**栋**室、**室(**电竞酒店房间)住宿期间,因其玩游戏将钱用光,遂陆续将上述房间价值共计人民币29959元的2台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盗走,后将3台电脑主机卖给刘某某,将1台电脑主机及4台显示器卖给李某某。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光谷步行街**电竞酒店公寓**栋**室,盗走价值人民币13920元的2台电脑主机,后将2台电脑主机卖给李某某。
3、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电竞酒店**室,盗走价值人民币5778元的1台电脑主机,后将该电脑主机卖给李某某。
4、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酒店(电竞酒店) **房间,盗走价值人民币5867元的2台电脑主机,后将2台电脑主机卖给他人。
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扣押笔录及清单、入住信息、转账记录、身份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5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贝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