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2019年11月11日因盗窃、吸毒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孝感市**路****装饰门前,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白色王派电动车盗走。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结论书认定:王某某盗窃的电动车价2247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告知书、孝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19年12月24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2册,尿样提取笔录一份、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及照片。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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