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王某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前来清水县,期间住宿在清水县永清镇雅兴旅社十余天,5月19日15时许,王某某从雅兴旅社出来后,因无事可干便在大街上乱转,行走至清水县第二幼儿园门口时,看见一墙面上有一房屋出租的信息,王某某通过拨打出租信息上预留的电话,向房东询问租住房屋的情况,房东告知其可以前往租住地查看房屋具体情况,王某某根据房东提示来到清水县永清镇杨家林租房地点,进入院内后发现该出租房屋为私人建设的五层楼房,王某某直接上二楼和三楼查看后,发现二、三楼所有房屋都已经有人居住,又上到四楼查看房屋情况,在经过四楼第一间房门口时,王某某发现该房间窗户成半开状态,房内无人,窗户上也没有窗帘,房间的门从里面上了锁,王某某就将胳膊从半开的窗户缝隙中伸进去,从里面将门锁打开,随后进入屋内行窃,其在行窃的过程中,曾食用过放置在饭桌上的一碗饭,在随后行窃时,其在一张桌子的抽屉中发现有724元现金,王某某便将抽屉中放置的72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份;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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