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工厂宿舍**栋**房,趁被害人何某某在屋内睡觉之机,进入屋内将何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手机盗走。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9月23日4时许,王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工厂宿舍**栋**房,趁宿舍内人员睡觉之机,进入屋内将被害人陈某某、乔某某放在床头的二部手机及二个充电器盗走。经鉴定,陈某某被盗手机价值930元人民币,乔某某被盗手机价值5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23日5时许,王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工厂宿舍**栋**房,趁宿舍内人员睡觉之机,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放在床头的二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梁某某被盗手机价值815元人民币,张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03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金色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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