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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临高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巷***号铁皮房的住处,从挂在墙上的包内盗走一枚金戒指,以人民币4020元卖给东莞**典当行。202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从典当行缴回涉案金戒指,并发还李某某,王某某已退还典当行人民币4020元。经鉴定,涉案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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