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翠景路**号**集团的****便利店附近,趁周边无人之际,拉开便利店的窗户进入店内,将便利店收银台内的3789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比亚迪生活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将生活区内的**大药房的玻璃门把手撬开,进入药房后将一个保险柜偷出来放在外面草坪上,再用铁棍将保险柜撬开并偷走里面的现金,之后又进入药房内,将药房收银台里面的现金偷走后逃离现场。经统计,诚信大药房共计被盗现金14001.15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龙华区东环一路***休闲会所三楼大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扬
检察官助理:熊睿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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