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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2000********,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施某某、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包新街273号百佳惠购物广场超市二楼,窃得男袜一双以及左脚男鞋二只,价值人民币220.9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包新街273号百佳惠购物广场超市二楼,窃得正方形和长方形钱包各一只,价值人民币8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298号百佳惠生活广场超市底楼,窃得张裕爱斐堡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8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下午,至海门市正余镇人民路196号好士莱生活广场超市一楼,窃得名仕爱菲尔94珍藏礼盒中红酒一瓶和狮卡图富鱼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3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人民路奕熙饰品店,窃得晶米彩牌JM-L1蓝牙耳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9元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新余大桥南东侧预制厂车棚内,窃得苏F2****轻骑牌QM****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以及部分赃物折抵款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晖  

检察官助理:苏磊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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