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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 **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公寓**房。因盗窃,于2020年3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9 日23 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门口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型号TL600DQ****,车架号LGMMVGZA6K042****)盗走。次日16时45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抓获王某某,并当场缴获涉案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车总价值人民币21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彩玉

书记员:王海燕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公寓**房,联系电话1351883****。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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