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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同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朝辉路20号门口,见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优耐德牌电瓶车钥匙未拔,遂将电瓶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05元。

 2、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亿民果品门口,见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85元。

 3、2020年9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路世纪宏网吧82号机位上,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华为手机1个(无法估价)、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 

2020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688号墨菲网咖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部分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宋某某、豆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行政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行政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赃物已追回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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