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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同月8日、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行至瑞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为RA52****的派奇牌电瓶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798 元。   

2、2019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行至瑞安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RA60****的爱尚牌电瓶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85元。

3、2019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行至瑞安市汀田街道北川路18号旁巷子里,窃取被害人尤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为RA75****的蓝力牌电瓶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407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穿越网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桂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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