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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滨海镇新西村,窃走被害人张某某种在门口的两株薰衣草。

2.2019年10月2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街**号,窃走被害人陶某某放在门口的一盆文竹。经认定,该盆文竹价值人民币15元。

3.2019年10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街**路**号,窃走被害人管某某放在门口的一盆三角梅。经认定,该盆三角梅价值人民币70元。

4.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街**号,窃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门口的一盆多肉盆栽。

5.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路**号,窃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门口的一盆多肉盆栽。

6.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幢**号,窃走被害人莫某甲放在门口的一盆多肉盆栽。

7.2019年11月5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路**号,窃走被害人莫某乙放在门口的一盆虎刺梅。经认定,该盆虎刺梅价值人民币25元。

8.2019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号,窃走被害人毛某某放在门口的一盆玉树。经认定,该盆玉树价值人民币30元。

9.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温岭市**镇**路**号,窃走被害人孙某某放在门口的两盆橡皮树,经认定,该两盆橡皮树价值人民币60元。

2019年1月14日13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经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物已部分返还,被告人王某某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价格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陶某某、莫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怡

检察官助理:李曦茜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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