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电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建德市乾潭镇**村**号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齐某某放置在绿化带内的土蜂(中华峰)两桶,其中一桶圆桶上有“**”二字、另一桶为方桶。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桶蜂价格为人民币740元。
2、2020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建德市乾潭镇**村**附近,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余某某放置在邵某某家边上树底的土蜂(中华峰)一桶。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桶蜂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3、2020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建德市乾潭镇**村**路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路口的土蜂(中华峰)两桶。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桶蜂价格为人民币740元。
4、2020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建德市乾潭镇**村**号屋后,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置在屋后的土蜂(中华峰)三桶。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桶蜂价格为人民币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追回的桶蜂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起诉决定书、归案经过等;被害人齐某某、余某某、谢某某、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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