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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7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6、7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村山后洋122号出租房二楼厨房内窃得一袋面包;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又在该厨房的冰箱内窃得三只梨、一只苹果;

3、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在该厨房的柜子内窃得一部黑色华为 NOVA 5手机;

4、2020年9月7日8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出租房一楼楼梯下的冰柜上窃得一只猪蹄脚。

经鉴定,违法所得一部黑色华为 NOVA 5手机价格为1259元,一只猪蹄脚价格为55元,合计人民币1314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2. 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茵茵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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