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号。2019年5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公司位于韶关市浈某某万汇广场F栋601号,利用其在韶关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配置的钥匙,进入该公司盗窃了OPPO A5型手机1台。
同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公司盗窃了苹果6手机1台、红米6A手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1台、21.5寸AOC牌液晶显示器1台、环球旅游卡1张。
5月8日15时许,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发现公司财物被盗是被告人王某某所为。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物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窃的组装电脑主机、21.5寸AOC牌液晶显示器、环球旅游卡、红米6A手机、苹果6手机、OPPO A5手机的总价值为5475.0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李某某、彭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8月1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和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