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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泾川县太平镇盘口村附近回收磨面机的旧上料器时,进入陈某某瓜棚内盗取西瓜10个,带回家。之后王某某又到该瓜棚六次盗取西瓜38个。案发后追回西瓜43个,退还失主。经泾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盗窃的284.8公斤大棚西瓜的地头价格为94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摩托车一辆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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