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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路**廉租房**栋**号。1988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王某某被纳某某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9月王某某被纳某某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冉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通过撞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位于纳某某**路**小区**号楼**号冉某某家中,盗窃了冉某某家中现金800余元。

2、2019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胡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通过溜门进入位于纳某某**镇**街**号胡某某家中,盗窃了胡某某家中冰箱内的腊肉、香肠共计30余斤。

3、2019年4月17日凌晨,趁被害人周某某晚上在家中熟睡之际,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纳某某**路**号**栋周某某家中,盗窃了周某某家中现金1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严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封。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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