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5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6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我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从郑州市窜至三门峡市卢某某“**分公司”**站房,使用撬杠将基站房门撬开,将通信基站内一华宝牌空调(室外机与室内机)盗走。经河南**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空调价值为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结案报告等书证;辨认笔录;资产评估报告;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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