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身份证号码:13063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住本村。于2015年7月1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8日13时许,在高阳县新大众洗浴门口北侧安徽牛肉板面饭店内,被告人王某某扒窃同在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杨某某女士挎包一个(价值20元),内有人民币现金1400元,步步高手机一部(价值280元),权健体用精油一盒(价值168元),权健钙锌硒胶囊一瓶(价值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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