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二人驾车流窜至东旧寨镇,进入五虎岭村高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100元;进入梁屯村毛某某家盗窃人民币300元,进入梁屯村梁某某家盗窃人民币500元,港币20元,美元1元;进入七户村李某某家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后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玉
检察官助理:闫国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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