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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二人驾车流窜至东旧寨镇,进入五虎岭村高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100元;进入梁屯村毛某某家盗窃人民币300元,进入梁屯村梁某某家盗窃人民币500元,港币20元,美元1元;进入七户村李某某家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后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玉

检察官助理:闫国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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