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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正定县**乡**村村西河道东岸盗取建筑用砂。经鉴定,被盗取砂矿价值人民币5423元。

被告人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采砂的货车(照片);2.书证:微信扫码支付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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