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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五里**村**号,200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9年12月2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曲阳县**镇“**”上网时,盗窃同在该网吧上网的曲阳县**镇**村井某某的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银色VIVO手机一部。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时,被井某某发现后报警被抓获。破案后,追回被盗黑色苹果8手机发还失主。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进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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