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0********,满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某某家属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因平时与隔壁经营农资产品的王某乙有矛盾,就将王某乙侄女王某丙放于承德县种子公司附近的电动车盗走,后丢弃于第一幼儿园门洞处,经鉴定,被盗蓝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报复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予以丢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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