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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2009年9月1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决)至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砖厂路吕某某家中盗窃1台苹果派平板电脑价值1757元和1000元现金。

    2.2015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决)至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汽车站果园南街西11巷11号徐某某家中盗窃,王某某在外望风,孙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入室将徐某某强奸并抢劫现金500元和一块手机电池,后将手机电池扔掉。孙亮忠出来后对王某某称盗窃了500元,给王某某分了300元。

    3.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决)至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李青庄养殖小区徐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王某某旅馆居住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释放证明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万全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2份;

7、视听资料:王某某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且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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