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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31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保定市**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路**大楼地下车库入口处,秘密窃取被害人黎某某放在摩托车手扣里的苹果手机一部。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7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黎某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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