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案发前无固定居所。2018年07月20日因盗窃被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韩村金迪网络内盗窃被害人冯某某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元,后将冯某某微信零钱中人民币108元转走,又通过冯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出人民币1000元转至冯某某银行卡并通过微信转走冯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100元。
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4583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段某某、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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