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南市(原龙南县,下同)**乡***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龙南市**小区地下车库,盗得被害人凌某某、白某某放在此处的螺管、螺丝头和棱扣等,并卖给**对面的“* * 废品店”“**废品收购店”等,得款1300元。案发后,王某某将剩余未卖的110根螺管、55个螺丝头和76根棱扣归还被害人,2020年9月3日被害人凌某某、白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经鉴定,已返还的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508.62元。2020年8月26日上午,王某某到龙南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808.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未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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