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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南路**号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板材店,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办公室内海之蓝白酒4瓶、软长嘴利群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10元。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村**组被害人李某某的装修户内,窃得泸州老窖2瓶、泸州贡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892元。 

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板材店,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办公室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软长嘴利群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72元。 

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村**组,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黎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黄金叶香烟1包。 

部分被窃物品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已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被窃物品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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