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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门**社区**号(户籍在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10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京口区萌小希童装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VIVO X23幻彩版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窃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靳明

检察官助理:陈舟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91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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